|
||||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对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方法。
《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并拒不改正的,暂扣售房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擅自拆改住宅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和设备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屋顶处堆放物品或者在阳台、露台、楼板上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有占用消防通道,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危险物品,违章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乱设摊点,以及侵占、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等行为的,由公安、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园林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