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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个什么样的指标来反映城镇居民的居住状况?人们通常都会想到“人均住房面积”这个指标,展示一个城市的建设成就时通常也用它。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现有的住房统计指标能否全面、准确地反映居民住房水平值得探讨。
人均住房面积存在严重缺陷
人均住房面积通常是指人均居住面积。由于居住面积是住房建筑面积中的重要部分,居住面积的增加,直接关系到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因此,长期以来全国统计系统一直以人均居住面积指标来反映城镇居民的住房情况。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和生活的改善,房屋结构发生很大变化,非居住面积占住房建筑面积的比重逐步增加,仅仅以人均居住面积,没有把厨房、卫生间、客厅等都计算在内,容易产生统计数字上的误差,难以全面反映居民的住房情况,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
用居住面积来统计住房面积的做法,产生于70年代末。当时建设部门选定这个标准,是为了反映居民住房短缺,大儿大女合住一室等困难状况,促使国家多向住宅建设投资。到1985年,国家建设部与国家统计局进行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时,就把这种方法固定下来。
在80年代以前,用居住面积来表示住房面积还看不出有多大的弊端。因为那时候城镇住宅水平很低,建了大量的平房和极少部分楼房(绝大多数没有客厅),成套住宅极少。据1985年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结果,当时有的地方成套住宅只占住宅面积的22.7%;没有厨房与合用厨房的占37%;没有厕所与合用厕所的占77%。但8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地方进行大规模住宅建设以来,住宅结构的调整适应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需求,有了很大变化。随着住宅建设面积的大规模增加,住宅成套率也大大提高,而且近年来新建的住宅至少有6个空间: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走廊、阳台;高档次的住房还有餐厅、书房、储藏室等更多的空间。如此多的空间,都被过去传统的统计方法排除在外,不科学明显地表现了出来。
中国人民大学一教授认为,测度人均住房面积有三个差距很大的指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使用面积。据估计,这三者之比是1.9:1.3:1,而目前房租征收及住房统计往往不合理地依据居住面积,导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较大差距和住房质量的很大差距。这种质量上的差距是指是否为好地段,是否为楼房,是否有厅,是否有阳台,是否有煤气、暖气,是否有抽水马桶、管道、阳光,是否有装修等等,表现出由于统计指标及管理口径上有意无意的混乱。
人均住房面积掩盖苦乐不均
人均住房面积还掩盖了住房上的苦乐不均现象。
在住房实物分配的年代,以权谋私者多占住房是不争的事实,在1998年上半年的突击分房风中,超标准抢捞更是大有人在。因此不知不觉间,住房出现了个‘怪’现象:有的人望眼欲穿,盼房不来,不得不几代同堂;有的人却手捏好几套房,或拿去出租,或留给儿子、孙子、甚至孙子的孙子的孙子。真可谓,穷的穷死,富的富死,一项未经证实的统计说,长期以来,10%-20%的住房困难户与10%-20%的住房宽松户(干部)之间在住房上的差距远远超过5倍。住房占有“基本上随行政级别与权力而成正比例变化。”而中国城市居民住房最为困难的群体是26-30岁的青年,这部分人对住房的需求最为强烈,其婚姻上的压力最为沉重。他们的处境有两难,既难以享受旧体制下的福利分房,又难以承受购买商品房的巨大压力。这部分人有2000万,约占城市人口的10%,与他们相反。归纳起来说,我国城镇住房的严重不公不仅表现在官员与群众之间、官员与官员之间,而且还表现在行业之间、所有制之间等。在旧体制下“人均住房面积”并不能“一俊遮百丑”。
就是取消了福利分房实行了住房货币化分配后,住房上的苦乐不均还一时难以消除。就拿经济适用住房来说吧,有些地方的的经济适用房销售着实“火”了一把。有的居住环境较好、交通便利的小区,甚至出现了买房人等着交钱房子却已售罄的情况。
统计数据表明,在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中,有13.3%的人是看好未来增值潜力、作为投资去买房的。有些人挑选地理位置较好的经济适用房一次购买若干套;还有一些经济适用房被单位买走,用作单位投资。专家认为,国家目前对经济适用房实行销售对象控制,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被确定为中低收入阶层。但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很大,工资外收入无法统计,更何况家庭收入也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因此控制销售对象政策在具体销售中难以实施。直接带动来的是集团购买和高收入家庭的大量涌入,这不仅违背了国家制定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而且有可能因此抬高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人们担心,如果仅仅将经济适用房做大,并对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标;隹和购买者的经济实力不实行限制,那就成了“劫贫济富”,因为这种作法让有钱人得到了更多的收入,让没钱的人损失了本来就不多的福利。
据初步统计,去年底全国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21平方米,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进一步改善。但今年6月20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在江西省房地产工作会议坦承: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城市居民住房苦乐不均的问题还相当普遍。天津、安徽、辽宁、吉林、青海、甘肃、贵州、陕西等17个省的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在全国平均线以下。江西2000年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9.22平方米(居住面积9.6平方米),2001年达到20.4平方米(全国21平方米),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江西21个设市城市,有11个市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有10个市在10平方米以下。她表示,人均住房面积也不能全面反映居民群众的住房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住房苦乐不均的问题。据天津市2001年对1万户居民住房状况随机抽样调查显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比例达到48.9%。住房困难家庭多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最大需求也蕴藏在这些急需改善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建设部多次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提高他们的住房水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住宅与房地产工作的重点。
国家统计局与国家计委于1995年制定的《全国人民小康生活水平的基本标准》中,反映人均居住水平的指标是城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12平方米。在国家建设部的城镇住房小康标准中,对住宅成套率也有要求,须达到70%。
为了更全面、科学地反映城镇居民的住房情况,完善城镇居民住房情况指标体系,今年上半年建设部出台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其中反映居民“居住状况”的有八项指标,即居住人口、居住户数、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户均住宅套数、住宅自有(私有)率、住房困难户数,其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户均住宅套数、住宅成套率、住宅自有(私有)率、住房困难户数为新增指标。
当今世界,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社会创新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新是时代的主流,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生存、进步的灵魂。统计信息如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服务,如何在服务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战略课题。
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广泛的关联性,因此统计信息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多元的。统计信息服务创新。应拓宽和延伸统计信息服务方向,从主要为党政领导服务延伸到为社会公众服务,满足信息时代人们对统计信息关注程度提高和生产、消费、投资、休闲的需要。
相关链接:反映居民居住状况的八个指标
“居住人口”是指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居住人口。以公安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居住户数”是指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户数。“户”以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簿即一户。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是指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使用面积。计算公式:人均住宅使用面积(平方米/人)=住宅使用面积/居住人口
“户均住宅套数”(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户数计算的平均每户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公式:户均住宅套数(套/户)=住宅套数/居住户数。
“住宅成套率”(新增指标)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宅自有(私有)率”(新增指标)是指自有(私人所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宅困难户数”(新增指标)是指报告期末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