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违规为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近日,某区房地局被购房人告上法庭并输掉官司。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判决房地局的预售登记无效。
2000年10月,孙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孙女士购买安圣苑A楼4套住房。合同中有关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名称、面积、期限、土地使用证号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等内容均为空白。对此,开发公司承诺合同空白处由进行预售登记的房地局填写。2000年11月,该区房地局对该合同进行了预售登记。后孙女士得知,开发商既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又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违法销售。她认为房地局进行预售登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与开发商共同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开发商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开工证》,于1999年12月向区房地局申请预售房登记备案,并开始预售商品房。2000年8月开发商向市房地局交纳了地价款后,市房地局于2001年11月通知区房地局向开发商发放安圣苑A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开发商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证》至今没有发放。开发商与孙女士签订购房契约后,于同年11月向区房地局申请登记备案,房地局在该契约上加盖“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专用章”。之后,市房地局为开发商颁发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于区房地局在开发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上加盖公章,认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违反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区房地局对开发商与孙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所作的预售预购登记。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