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转租收益提取有明确规定
14日从天津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盘活存量房屋,日前,市房管局出台了《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转租,其转租收益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倍收取。公有非住宅房屋转租收益由出租人与转租人按2:8比例分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有房屋,凡已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合法使用权,房屋结构安全,没有租赁或使用纠纷的,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但成套伙用住房不得转租。
公有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双方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并办理公有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公有房屋转租后,受转租人不得再行转租;不得违章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如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得出租人、转租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转租收益按照改变后的房屋用途收取。对擅自转租的,一经发现,要限期补办转租手续;超过3个月不补办手续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与转租人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