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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处按住房面积出钱
从市房管局了解到,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市房管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于本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此办法规定,维修基金只能专项用于售后公有住房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共用部位包括主体承重结构、屋面、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门厅、垃圾道、烟道、排风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外至门栋总电表以内的线路和设备、户分水表以外至门栋总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供电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服务到户的除外),墙体以内的下水道干管、雨水管、信报箱、避雷设施等。一旦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发生修缮费用时,其费用按受益业主住房的建筑面积所占份额分摊。具体为按门牌、门栋独立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费用,由该门牌、门栋内业主按份额分摊。局部可划清责任的,由相关业主按份额分摊。属于住房整体修缮的费用(包括外墙面),由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按份额分摊。共有墙体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每侧业主按份额分摊。不上人屋面的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按份额分摊。可上人屋面的修缮,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按份额分摊;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业主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业主按份额分摊。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修缮,由业主按份额分摊。一幢或一个门栋的维修基金账户内基金不够支出修缮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受益业主按照份额分摊。此外,如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