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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12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广大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以及社会各有关部门都极为关心的一件事情。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法律界人士、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一些房产业主,听听他们对新《条例》的解释说明以及一些想法和建议。
新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几经修改、补充和完善,再经逐条讨论后通过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使天津的物业管理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对解决天津市的物业管理纠纷、规范天津市的物业管理市场,并使其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无疑都具有重大作用和积极意义。
何悦律师事务所的章珉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谈了《条例》颁布的积极意义。她指出,近年来,房地产事业蓬勃发展,居民居住环境不断改善,但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比较滞后,造成业主与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处理常出现无特别规定可依的尴尬。本次《条例》的出台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本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极强的现实意义。
章律师还谈到,从内容看,《条例》总体上平衡了业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与物业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对各方的权利加以明确,又对各方义务予以界定。特别是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如物业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前期物业管理责任的归属、物业公司利用物业进行经营等,本《条例》均加以明确,这些规定均可作为物业纠纷处理时判定责任归属的标准。另外,《条例》的实施还可能导致物业行业很多现行习惯性做法的改变,例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的制定方式将由物价部门定价转变为“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这一改变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价格规律,更有利于物业行业的整体发展。
对于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几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也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森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齐副经理谈到,新《条例》的颁布为物业公司制定了更高的服务标准,也界定了物业公司的义务和权限范围,这让物业公司今后的工作更好开展了。比如,以前开发商前期遗留问题最后经常由物业公司承担,致使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利益受损,新《条例》的规定就解决了这个老问题。
对于广大业主来讲,《条例》的颁布,是他们最乐于看到的事情。河北区的张先生说,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这样使得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要对物业管理工作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业主也对自己拥有的权利更加明确,一旦在物业管理上出现问题,《条例》可以指导业主到有关各部门正确解决,避免了以前有了问题业主不知道应该找谁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