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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付先生起诉北京市公证处,要求其撤销公证。朝阳法院昨天受理了此案。
原告付先生称,去年9月他到外地出差两个月后归来,却发现钥匙怎么也打不开自家门了。
到房管所询问后付先生得知,房屋已经办理过房产变更登记。
付先生了解到,“房主”手里有一份公证书。
付先生认为,公证书上他的签名是别人伪造的。后付先生将北京市公证处起诉到法院。
据了解,这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以北京市公证处为独立被告主体的民事诉讼案件。
“公证法”第43条规定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