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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凡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退、换已购商品住宅或者商品住宅灭失后,已缴存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将实现同步退还。
据了解,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利息计息起止时间为:维修资金代理银行以资金到账日为起息日,以收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金退款申请表为结息日。具体退还方式包括:凡购房人因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申请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孳息分别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凡因商品住宅灭失申请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孳息全部退还给购房人。
据市国土房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介绍,自2003年我市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归集监管制度以来,由于政策完备、程序严谨、措施有力,本市新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实现了应缴尽缴、全额到账,截至2007年5月底,全市4500余万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已按套建立了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分户账,涉及房屋40余万套,近40亿新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纳入统一监管。同时,进一步规范、健全了维修资金信息发布制度,保证维修资金管理公开、透明,本市自去年开始,确定每年6月30日维修资金代理银行给业主结息后,向全市已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寄送结存单,公布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利息收入、维修资金使用支出等内容,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通过采取健全立法、规范程序、阳光监管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本市维修资金管理运作规范、管理有序,从制度上、程序上确保了资金安全,有效杜绝了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此次实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本金利息同步退还政策,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天津银行将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资料核对和退款工作,各区县房管局也将设立咨询电话做好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政策 问答
一、什么情况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余额?
答:主要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余额:
(1)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宅已缴存维修资金后,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
(2)已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因拆迁等造成灭失的。
二、到哪申请退还维修资金?
答: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或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退还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申请。
三、申请退还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申请退还维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退、换已购商品房退还维修资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同时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后,应提交下列材料:退契税凭证、经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加盖专用章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分别持有的原《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已收到退还维修资金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和购房人身份证。
(2)被拆迁房屋权利人申请退还维修资金。需填写《灭失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退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核准注销通知书》、《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同步退还的计息时间
答:维修资金代理银行以资金到账日为起息日,以收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金退款申请表为结息日。
五、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同步退还方式
答: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购房人退、换已购商品住宅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孳息分别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
(2)灭失商品住宅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孳息全部退还给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