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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凡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退、换已购商品住宅或者商品住宅灭失后,已缴存的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将实现同步退还。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利息计息起止时间为:维修资金代理银行以资金到账日为起息日,以收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金退款申请表为结息日。具体退还方式包括:凡购房人因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申请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孳息分别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凡因商品住宅灭失申请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孳息全部退还给购房人。
自2003年本市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归集监管制度以来,本市新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实现了应缴尽缴、全额到账,截至2007年5月底,全市4500余万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已按套建立了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分户账,涉及房屋40余万套,近40亿新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纳入统一监管。同时,本市自去年开始,确定每年6月30日维修资金代理银行给业主结息后,向全市已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寄送结存单,公布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利息收入、维修资金使用支出等内容,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