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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关键词:房屋租赁备案
重要条款:《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条款解析:根据规定,“未经过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如果房主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房主因利益驱动和他人签订租赁或转租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新承租人就有权要求原承租人搬走,所以承租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尽快办理登记备案。
专家提醒:登记备案是强制性的,如果不备案,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措施,要求限期补办,如果租赁双方仍然不办理,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登记备案有助于规范租赁市场,有效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