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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分别于2004年年底和2006年年初推出了经济租赁房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政策。在租房补贴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面临着原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中止或到期,需要重新租赁住房、申请租房补贴的问题。为此,市国土房管局规定,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止或到期后,仍需申领租房补贴的,须办理延期手续。
其中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家庭,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止或到期后,仍需申领租房补贴的,在续签或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持《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可到区(县)房委办办理资格证明延期手续。区(县)房委办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查验无误后,在《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一个月的有效期限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申请人档案上做相应记录。申请人持重新确认的资格证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而享受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止或到期后,仍需申领租金补贴的,在续签或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持《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可到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办理资格证明延期手续。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查验无误后,在留存的《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一个月的有效期限并加盖业务章,交予申请人,同时在该申请人档案上做好相应记录。申请人持重新确认的资格证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另外,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市场上租赁公有住房的不在少数,新出台的措施特意重申了公房转租收益的有关政策。无论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是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方还是出租方,凭手中的资格证明,各公房经营管理单位都应免收公房转租收益。
此次出台的措施中还特别规定,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再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登记备案费用减半收取,每件只需缴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