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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住房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津房委[2007]4号),就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等进行了政策规定。
《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具体调整方案由区住房委员会决定,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有条件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和企业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自2007年7月1日起,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据了解,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和企业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即日起可到区(县)房委办领取《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在谈到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时,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在执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及市住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相关规定基础上,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