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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公司连锁店店长,私自截留客户购房款61万元。日前被一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二中院提出上诉,日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去年7月至9月间,25岁的刘彦(化名)利用他担任一房地产公司某连锁店店长的职务之便,将公司收取购房人王萍(化名)的购房款61万元私自截留挪用。在卖房人催要的情况下,将其中的18.5万元支付给卖房人,其余款项用于个人炒卖房屋、开办公司及个人消费。后因卖房人多次催要,刘彦将剩余的截留款项,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过户给卖房人。在侦查过程中,刘彦亲友主动退赔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