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点条款:《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房屋,也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当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已登记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三条“经预告登记的房屋初始登记后,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预购期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两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政策解析:开发区房产交易所的胡部长表示,其一、第二十八条中的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实际的新建商品房产权证办理过程中,房屋权利人一般是指开发商。其二、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的情况下,由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开发商一起到相关房管部门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如果其中一方不到场,可以采取书面委托书的方式委托办理。在开发区由开发商接受买受人的委托进行产权证办理的情况比较多。其三、开发商在协助办理过程中应当提供的证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量成果报告以及房屋分层平面图等。其四、在办理完初始登记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及时告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办理新建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并且提供相应的证件,协助买受人进行办理。同时,提醒买受人为了防止在办理产权证之前,作为出卖人的开发商难以找到或者被注销,可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房屋进行预告登记,以保证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