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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日前公布了查处的房地产“霸王条款”典型案例,其中“售楼书仅供参考……”等条款较普遍存在,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警惕被开发商这种“霸王条款”坑害利益。
福建省工商局自去年4月开展一系列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发现,很多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这么一种条款约定:“图片文字均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
福建省工商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与消费者合同中约定的“售楼书仅供参考……”等条款混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