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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普红馨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向定房人收取订金的形式,擅自销售商品房。经查,该公司共向12户定房人收取订金317万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07年7月10日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普红馨苑的销售行为,并处以19000元的罚款。
广大市民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未办理销售许可证,可拔打市国土房管局投诉电话(24462060),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