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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建昌道建红里21门15户居民的供水问题只是一个个案,类似的供水问题本市还有许多。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认为:“近年来由于供水管道老化断裂断水的问题不断出现,有不少还是违章建筑引起,类似纠纷也时有发生。自来水公司会尽到自己的职责,但产权管理单位的配合,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才能及时、快速地解决问题。如果协调失败应诉诸法律。”的确,公共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后(如供水等),究竟由谁来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徐廷斌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房屋产权,十分复杂。“对于公有住房集中的旧住宅小区,根据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公房管理单位,负责单位产权房屋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本案就属于这种类型,底商产权单位即街道办事处,对自来水供水管道的破裂有责任组织维修。同时,根据《民法通则》,为修缮楼房的公有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相邻方即该居民楼的底商有义务予以配合。如果街道办不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底商不配合,居民可一并向法院起诉。”
“另外,对于公房售出后产权为个人的住宅小区,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制度,建立专项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分担小部分和售房单位分担大部分,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基金使用,要由售房单位依据业主报修和现场查勘情况提出修缮项目,制定修缮方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组织修缮工作。第三,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在保修期内出现了故障,是由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维修的责任,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则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共设施过了保修期后出现的问题,可由业主委员会通过法定的程序提取专项的住宅维修基金,找相关专业单位来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