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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监护人的旗号住进房屋,后不但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还把被监护人赶出家门。日前,法院对此案件作出宣判,判令被告人腾出房屋。
原告王某系一智力障碍残疾人,与父亲承租一公产房。2005年,王父去世,由王某继续承租该房,并到房管站办理了相应手续。因王某需人照料生活,王某主要亲属召开会议,王某的弟弟(以下简称被告)表示愿意担任王的监护人,与王共同生活。被告一家遂搬入该房居住,与王某共同生活。可是好景不长,被告对王非打即骂,王曾因此入院治疗,最后发展到将门换锁,致使王有家不能归,只能在另一弟弟(以下简称王弟)家居住。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所有亲属的公愤,在多人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大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原告要回房产,讨回公道。经原告家庭会议,决定撤销被告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王弟为王的监护人。王弟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腾出房屋。
法院:没尽监护人义务 被告10日内腾房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答辩理由为:该房是其父的遗产,其享有继承权,其占有该房,是为了取得其应继承的份额。如果王某将房产价值的相应份额给付被告,被告同意立即搬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为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对该房享有使用权,被告作为监护人不仅未履行保护、照顾王的法定义务,反将王逐出家门,被告因此丧失监护人资格,并侵害王的房屋使用权。因此判令被告在10日内腾出房屋,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提示:公产房不存在继承问题
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白秋发律师认为,承租人享有的只是公产房的使用权,不能继承。公产房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住房制度改革不彻底的城市仍有大量公产房存在。从法律上看,公产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并非所有权。本案中,无论是王的父亲还是王本人,取得的是国有房屋的使用权。《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等财产,由于公房属于国家所有,故不属于遗产,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承租人死亡后,符合特定条件的 近亲属可以申请变更房屋承租人,王某因符合规定,才办理了变更手续,取得承租权。也就是说,王某继续居住在该房不是基于继承遗产,而是承租权的变更。(新修改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已于
侵害被监护人权益 更无权使用房屋
被告不是该公产房共同承租人。被告一家到该房与王某共同生活之前,王通过原监护人就与房管站签订了公房承租合同,即该房的承租人是王某一人。基于照顾王某生活的需要,监护人势必要和王某生活在一起,才能居住该房。被告既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入住该房是符合生活需要的合法行为。但接下来的发展是令人始料不及的,被告不仅不履行监护职责,反而将王赶出家门,侵害王的合法权益-公房的使用权。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及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之规定,被告因此丧失监护人的资格,并应承担侵害王某房屋使用权的法律责任-返还房屋。
指导律师: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