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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低价出卖的宅基地,如今成了香饽饽,当事人心生悔意提出诉讼。浙江省宁海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原告不仅要还2万元卖地款,还要赔付被告损失39万多元。
卖宅基地本案原告是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村民王某,拥有两间合计面积为101平方米的宅基地,后来王某就把宅基地抵押给在同一个村的小舅子。据王某小舅子讲,当时只草签一份协议,宅基地并没有实际移交。
到了1999年初,王某急需现金,经他小舅子介绍,把这块地卖给本县其他村村民杨某,双方签订了《立杜卖屋契》(杜卖契是当地农村对买卖签约的俗称)。协议确定,王某及妻儿同意将这块宅基地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协议签完后,杨某立即支付了2万元的地基款。接着,杨某找来了工程队,按照当地人建房的样式,建起了一幢3层半的小楼房,一家人高高兴兴地搬了进去。
对簿公堂近些年随着宁海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王某所在村成了“城中村”,这块宅基地也成了县城热闹区域。原来2万元的宅基地现在至少值20多万元,王某后悔不已。他知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农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土地,不能买卖,当年他与杨某的协议是违法交易。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立即搬出房屋。
杨某接到法院送来的传票感到委屈。他说,当初卖地是王某一家人自愿的,现在房价涨了,他却要反悔,这实在说不过去。杨某对王某提出反诉,要求返回已支付的地基款,同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
错在哪一方宁海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私下买卖,王某与杨某签订的《立杜卖屋契》属无效协议,双方均有过错。王某本不应向本村以外人员转让宅基地,应承担主要过错。杨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买宅基地资格,仍然购买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请来第三方房产中介机构,对宅基地住宅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涉案房产目前的价值为45.51万元,减去2万元地基款,实际价值应为43.51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与杨某当年签订的《立杜卖屋契》无效,被告杨某应立即将房屋返还给原告王某;王某退还杨某地基款2万元,同时赔偿杨某房屋现价43.51万元90%的经济损失,即39.159万元。
王某虽然觉得判决与自己的期望值相差很远,但提不出反驳意见;杨某认为自己承担10%的过失责任合情合理。双方对一审判决都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