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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发区档案馆完成了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待批准后,即将颁布实施。
修订后的《规定》对原《暂行规定》中的开发区档案局城建档案管理职责及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等做了相应修订和完善,同时还增加了独创的电子目录和CAD竣工图光盘接收标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是2000年11月8日经管委会主任会审议通过,并以管委会令发布实施的,至今已近7年时间。它以区域性档案法规的形式,在全国率先创建了综合档案馆统一管理城建档案的新模式,对全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此后,国家及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继实行了备案制,天津市又相应出台了《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新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区域性档案法规,促进开发区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