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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在外的妹妹为了回天津后能有个落脚的地方,于是汇款22万元委托哥哥为她购买一套房子。但是哥哥则表示22万元并不是购房款,房子是他自己购买的,于是将房子登记成哥哥的名字。那么真正的房主到底是谁呢?一份妹妹和哥哥的谈话录音成为定案的关键。
妹妹:哥哥想将房子据为己有
2001年5月,天津市的王侠出国到巴西圣保罗市。两年后,为了回来后有个落脚的地方,她想在天津市购买一套房子,“因为我在国外,没办法办理有关购房及贷款手续,便委托我的哥哥王海全权办理。”为此,王侠先后将22万元钱汇给了她国内的朋友张强,委托张强转交给王海。
最终,王海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55万元的商品房,支付了首付款11万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
然而,让王侠没想到的是,房屋所有人登记的却是王海的名字。王侠认为由于王海现在想将房子据为己有,并准备卖给别人,于是,她将同胞哥哥王海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变更到她的名下。
哥哥:22万元并不是买房款
而对此,王海则有自己的说法:我曾经给张强写过一个22万元的收条,但是这些钱一部分是我和父亲去巴西的差旅费,另一部分是王侠给我的还款。我和王侠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购房的法律关系。另外即使我与王侠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但是我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我所有。
谈话录音成关键证据
就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王侠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关键的证据——她和王海的谈话录音。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当庭播放了这段录音:“回来你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那就没有意思了,我是出于这个想法劝你买房子……甭管怎么着,这是你的财产,是我在这里给你管理财产。”
而王海则表示录音是以不合法手段偷录而成的,不具有真实性,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认为,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录音是王侠采用非法手段所取得的,且谈话录音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之间存在关联性。所以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一审判决:房屋属于妹妹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购房合同的买受人及房屋所有权人虽然为王海,但是从王侠提供的与王海的谈话录音来看,确认王海受王侠的委托为王侠购买了房屋。足以认定王海确实用王侠提供的款项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替王侠对房屋进行管理。故法院一审判决房屋由王侠所有,所余的银行贷款由王侠负责偿还。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