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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章回调控房价该不该问责日前,包宗华先生在《房价岂能只升不降》中提出:“只要明确调控房价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就必须下决心把过高的房价,特别是本已过高而这两年又继续猛涨的房价适度地降下来。”文章刊出后,引来了徐滇庆先生的反驳文章《房价、洪水和政府作用》,认为调控房价不是政府的职责,“24号文”不提调控房价与问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那么,政府究竟该不该调控房价?在调控房价问题上,究竟应不应该问责呢?
从世界范围看,在房价狂飙影响到百姓置业之际,调控房价似乎并非中国政府的特殊偏好。
俄罗斯2005年秋将住宅建设列入国家优先项目。为有效抑制房价上涨,负责主抓此项工作的俄罗斯第一副总理梅德韦杰夫要求有关部门努力增加住房供应量,并采取措施严厉打击住房建设和销售领域的腐败现象及哄抬房价行为。去年下半年,俄检察机关甚至委托联邦反垄断局对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等大城市的高房价开展了专项调查。与此同时,俄罗斯政府还在新住宅区的水、电、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向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推动房价下降。
在韩国,针对近年来房价的大幅上扬,韩国政府在去年年底出台了房地产治理方案,在扩大住宅供应量的同时推出了相关金融和税收政策。如在金融方面,韩国政府为遏制投机性购房,方案规定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房屋实际市场价格的40%;在税收方面,韩国政府加大了税收力度,使拥有多处房地产的家庭不得不每年支付高额不动产税,同时对拥有两套以上住宅的家庭提高了房地产转让所得税税率,为防止隐匿和以他人名义倒卖房产,韩国政府甚至要求房地产交易者必须向国税厅和警察局等机关申报资金来源。
当然,做得“更绝”的还是德国和法国。在德国,许多城市通过“房租明镜”价目表框定了房租的浮动范围。而业内人士都知道,对房租加以控制其实就意味着对房价的变相控制。法国在2007年1月17日通过的“可抗辩居住权”法案规定,政府保障合法居民的住房权,居民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住房权,如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在法国连普通居民都拥有“问责”政府的权力。
在历史上,当房价不正常上涨时,几乎很难找到不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政府。当然,也许有人会说,国情有别,国外的许多做法并不适合我国。那么,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我国最大的国情是什么呢?我看就是土地供应的计划性。土地的供应从来源上划分,主要可以分两块,即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由于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了执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我国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由严格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加以控制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国家下达给各省市,再由各省市下达给各地方。至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多少比例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安排多少比例土地用于工业等其他项目,这完全是由当地政府安排的。而对于存量土地,2004年“8·31”大限以后,彻底封杀了协议出让,开发商与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之间,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渠道已完全关闭。在地方政府“一个口子”的供地政策控制下,一个时期内安排多少存量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自然也由当地政府计划决定。所以,无论是对于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存量土地来说,都有着极强的计划性。
因此,在房地产市场,政府的“有形之手”不但早已存在,而且还充当着“垄断商”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难道还要再来讨论“政府究竟该不该调控房价”吗?
在房地产市场上,地方政府也是一个利益主体,在“总量控制、有保有压”的用地调控原则下,如果没有问责利剑高悬,最大的可能是工业用地挤了住宅用地,高档商品房用地挤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
有一个沉甸甸的统计数字证明了上述推测:到目前为止,全国仍有近100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一些地方一方面对本应负起的保障责任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视而不见、矢口否认,不但不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反而以“有形之手”力托房市。
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地方逆中央政令导致房价异常上涨的行为,究竟该不该问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