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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东花市的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审核大厅将于10月份关闭,今后市民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咨格应到当地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办理。此外,本市经济适用房购买满5年后可有条件上市交易,申请廉租房取消了居住年限的限制,若骗购经适房将5年内不得再购。昨天(9月28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发布。10月起,北京市新的住房保障办法全面实施。
北京市建委副主任张家明说,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房价的上涨,本市廉租房租金补贴将于近期进行上调,具体调整标准还在制定中。
此外,年底前本市将对3.83万户低保家庭的住房实行应保尽保,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应先到居住地“街道住保办”申报。年底前,将建立低收入家庭情况名录,以尽早分批逐步解决其住房困难。今年还将在原定的30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再增加14万平方米廉租房房源。同时,力争通过廉租房租金补贴范围的不断扩大,争取解决部分既买不起经适房又不符合廉租房规定的“夹心层”人群的住房困难。
新政解读 ●申请途径 审核窗口转至各街道为方便群众办理手续,今后将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租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位于东花市的经济适用房审核大厅将于10月份正式关闭。
●准入标准 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政策未明确究竟符合哪些条件的市民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房。但规定,城八区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标准将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相关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房源分配 特困家庭可优先配售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经适房原址、旧城改造和重点工程等涉及的被拆迁家庭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重残人员、重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交易政策 上市时须由政府优先回购已购经适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适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重新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
●处罚措施 骗购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已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家庭,应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检查或复核,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