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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设想。
1992年1月1日《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施行,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公有住房分步提租、租房购买债券、鼓励职工购房等六方面全面实施改革。
自1993年开始本市用房改资金4.7亿元贷款,建设了福东里、佳园里等29.1万建筑平方米解困房。
1995年1月《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出台,提出了以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解困房建设、转变住房机制的房改新任务。
1995年以来本市作为国家首批安居工程重点城市,建设了华苑、丽苑等安居小区。
1997年以来本市对承租公房的“低保”和优抚家庭实行租金核减政策,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3元收取,比现行公房租金每平方米1.59元低48%。
1999年6月25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宣布从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范围内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同时开始构筑成体系的住房保障制度。
2003年年底本市开始集中建设廉租房,共建设4个项目、48万平方米、7282套。廉租房建设享受市政府给予土地划拨、免交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等政策优惠,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区财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的“廉租住房补充建设资金”。廉租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
2004年年底本市推出了经济租赁房。经济租赁房有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由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租赁政府提供的住房,个人负担市场租金标准的50%,另50%由政府补贴;租金补贴是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后,由管理部门按单人家庭月补贴250元,三人(含)以下家庭375元,三人以上家庭500元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每年5000万元“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