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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个项目延期近两年交房,应业主要求,开发商和业主签订了补充协议,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但是张女士由于当时在外地,并没有接到开发商的签订补充协议的通知,因此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充协议,张女士向开发商要求支付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但是开发商以其并没有按时签订补充协议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张女士想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答:明州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认为,首先,张女士肯定有向开发商索赔的权利,作为出卖人负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体交付,也就是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占有、使用,另一方面,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义务,只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买受人才能够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在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同时要求开发商交付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补充协议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必须买卖双方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同意,如一方不签订,视为原合同没有变更。买卖双方仍然要受到原合同的约束。在该案例中,房屋由于买受人个人原因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后续的协商协议,但并不影响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支付房屋以及赔偿损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