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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解析:在商品房开发中,开发商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常常采取一些诱惑手段,比如将小绿地美化为底层花园,将屋面当作空中花园、露台,将小区空地当作车位,用于出售、赠送。开发商的上述行为在过去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绿地、停车位、露台等归属的模糊,使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为了解决法律的缺失,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根据该条规定,除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道路不属于业主。一种情况是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除此之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本条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提醒: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事。对于准备购买房屋的买房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于开发商的宣传,一定要客观分析,不可盲目相信。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一定要逐条认真地考虑。对于其中赠送的条款,更是要慎重对待。否则,由于开发商无权处理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将会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使买房人达不到购买房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