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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7月1日起,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许多市民对该管理办法存在很多疑问,本律师事务所对该类问题,尤其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予以解答。
问:我与父亲住在他承租的公房已多年,我也没有其他的房子。现父亲刚去世,当我要把承租人变更为我时,我出嫁10来年的姐姐也要求承租该房。请问我姐能承租吗?
律师: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如果你姐姐没有与你父亲在该房共同居住两年以上,那么你姐无权租赁该房屋。
问:公房承租人死亡,无同住人,租赁户名是否可以变更为居住在本市的其他非直系亲属?
律师: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问: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户名手续?
律师: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即,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父母及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问:有哪些情况做不了变更承租人?
律师:具体来说有6种,即:成套独用住房变为伙用住房,成套独用住房变为伙用住房,拖欠房屋租金,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没有本市城镇户籍。
问:请问我姑妈今年刚过世,她生前没有配偶和子女,去世后留下了一套使用权的公房,此房内现在只有我一人的户口,不过我的户口是为了要房子才迁进去的其实是空挂的。当我去物业公司申请房子承租人更名时被物业公司拒绝了。他们认为我的户口是空挂的根本没有实际居住过,何况我在本市还有其它的住房,因此无法更户,而且物业公司还说要求我的户口在三十日内迁出并且收回姑妈留下的那套房子。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是有依据?我姑妈留下的房子真的会被物业公司收回吗?
律师:与实际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居住人继续承租。你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问:现有一使用权的公房,承租人是我母亲,其中户口有本人一家人和哥哥。哥哥在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已经许多年不居住在此,那么哥哥是否应当不属于同住人?若母亲去世后房屋的承租人可否主张变更为我本人,而不是哥哥?以及在该公房购买转为产权房的问题上可否不经过哥哥的同意?若要确认哥哥非同住人是否也要通过法院?
律师:你的哥哥不属于所提公房的同住人。承租人过世后,可以在同住人里面推选或指定新的承租人,但你的哥哥并不是同住人,因此,新的承租人不应该是你的哥哥,无须经过他的同意。由于目前并不直接涉及纠纷,你如果起诉仅仅是要求确认双方谁应成为承租人、是不是同住人等,法院不一定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