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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业主王女士签订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并收取了服务费后,王女士却称物业公司并没有提供停车泊位,并依据《物权法》起诉至法院,索要170元停车费。
昨天,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王女士说,她住在房山区良乡镇北潞园小区北潞冠家园。2007年9月14日,该小区物业与其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一份,内容是物业提供一个停车位,每月服务费150元。
协议签订后,王女士缴纳了一个月的服务费150元,车卡成本费20元,但此后,物业却没有给王女士提供停车位,导致她的车只能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内。
王女士提出,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她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停车位服务费150元,车卡成本费20元,合计170元。王女士当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停车协议,协议显示物业公司提供的泊位是临时车位。
而被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物业已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物业提交的照片证据,在车位锁放平的地点是没有卖出的车位,是可以供王女士停车使用的。她没有停入车位完全是个人行为。
对于临时车位,物业代理人解释为:“临时车位也就是不固定的,就是其他车位没有人使用时她就可以用”。
审判员问,临时车位是否有有关部门的批准。该代理人表示有市政管委的批准,但规划图没有带在身边。
对此,王女士指出,物业并没有明确标示出哪些车位是临时车位,业主并不清楚这些车位是否有人已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