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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毁约,赔152万
将房屋以760万元的价格出售,但在签订《定金协议书》后觉得房价上涨便以各种借口推托不愿按时签约。忍无可忍的江先生不得不将业主郭某告上法院。
经审理,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定金协议书》,郭某双倍返还定金304万元及房价款76万元。
原告:卖方一直不签约
争议房屋坐落于北京西路上。该案被告郭某以预售商品房的形式向开发商购得。
2006年7月20日,江先生与郭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定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待房屋具备转让条件时,江先生将以76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协议书还约定,江先生在协议签订当天支付定金152万元(含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在郭某等人办妥小产证后7日内,双方按房产中介商通知时间前往指定地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签订当天,江先生支付了定金142万元,加上之前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江先生共计支付定金152万元。
2006年7月17日,郭某将房屋交付江先生使用。2006年9月11日,江先生又支付了房价款76万元。
2007年1月19日,郭某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2月11日,郭某到交易中心领取了小产证,随后把小产证复印件交给了中介公司。
拿到小产证复印件后,中介公司随即通知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数次电话通知郭某前往签订买卖合同,得到的回答是他人在外地无法确定签约时间。
此后,中介公司及江先生均数次发函至郭某住处,要求确定签约时间,但一直没有回音。
无奈之下,4月28日,江先生将郭某告上法院。在诉状中,江先生认为,郭某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其应按照罚金原则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