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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和王芳1995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二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李明的名字。2005年底,李明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李明通过中介公司与秦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秦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没想到在李明与秦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4000元,涨到了6000元。李明和王芳向法院起诉秦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李明卖房未经王芳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秦某将该房屋返还李明和王芳。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律师点评:《物权法》实施之后,按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谁就有权处置房屋。而善意的第三人判断房屋权利人的重要标准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李明和王芳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李明的名字,则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信赖李明有权处置该房产。这样一来,秦某购买李明名下登记的房产并经过户取得所有权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在这里,《物权法》更为关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由于《物权法》本身就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法律,夫妻一方如果想保护自己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利,在房屋产权证登记时就应要求作为共有权人一并登记,或者到产权登记机关追加登记自己作为共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