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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单”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后,买卖双方抛开房地产中介自行交易,不支付中介服务费,这种现象一直令中介机构十分头痛。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避免出现上述“逃单”问题,往往要求当事人将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件留存在中介机构。由此又造成有的中介机构员工恶意持身份证件和权属证书办理转移登记,侵吞房款等种种纠纷。
为避免上述两难情况,维护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交易条例》创造性地引入独家代理的概念。只要房屋的出卖人即委托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则合同中会规定,即使委托人自行成交房屋,中介机构没有提供服务,那么,只要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