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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房价不断攀升,二手房交易火爆。昨日,市工商局首次发布二手房消费警示:当心因自身反悔违约,导致事先缴纳的购房“诚意金”、“定金”一去不回。
10月15日,家住江夏区纸坊街客运里的黄太婆,看中一处总价26万元门面,便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并交纳2万元定金。3天后,黄太婆因无资金购买,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遭到拒绝。
江夏工商受理此桩投诉后认为,定金是国家《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对已付定金的黄太婆,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再要求房产公司退还。
最后,经工商人员调解,房产公司得知黄太婆的确财力有限,且家庭较为困难,同意退还其2万元定金。
据工商部门介绍,在购房交易中,“定金”一旦“定”了就不能反悔,很难退回。与“定金”大体相近,近来还频繁出现“诚意金”、“意向金”。
10月上旬,丰女士来到百居易房屋超市航空路地大店,相中同鑫花园一套三居室房屋,价格57万元,并缴纳1万元“诚意金”。百居易解释:“诚意金”如交易不成功中介可以退,一旦转交给房主之后,就会自动转为定金,不能再退。
随后,丰女士因丈夫突然调离武汉,无需购买此房,便要求退还1万元购房“诚意金”。百居易认为:丰女士单方面违约,不能退款。
26日,宝丰工商所受理此投诉,经调查认为,双方争议缘于对“诚意金”理解有差异。由于未给房主和中介带来其他损失,故“诚意金”可退,但丰女士反悔不买房屋确有过错。经调解,百居易退还9000元。
29日,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不管是“定金”、“诚意金”或是其他的什么名称,只要不存在欺诈的性质,自愿付钱都可以是真实购买意思的确认,也可以说,只要付了钱,就是确认了合同的成立,一旦反悔就要负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看房后未经深思熟虑,切勿轻率缴纳“定金”或者“诚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