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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房贷新政出台距今已有一月多了,而由权威部门统一制订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却迟迟没有面世。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各商业银行实际操作各不相同,尤其是几家外资银行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不久,自身业务和客户情况各有不同,金融房贷市场已出现小小的“混乱”。
制订“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的确有很多难点。第一,商品房是有很强地域性的,全国各地使用统一的标准相当牵强。第二,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以个人为计算单位,还是以家庭为计算单位?第三,第一套房的贷款已还清,再买一套房,算不算第二套房?第四,目前的征信系统能不能对搞清家庭或个人的购房信息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第五,如果有人借用几个“穷亲戚”的名义购买第二套、第三套、第四套房,那又如何来制裁?这样的问题和难点还能提很多。我们提出那么多问题,只是想说明,这个统一的第二套房标准实在是很难制订的,否则权威部门不会拖那么久迟迟不出台。老实说,笔者很怀疑,究竟能不能制订出一个科学严谨的统一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
让我们回过头去看看,当初权威部门为什么要出台“9·27”房贷新政?其目的无非有二,一是以第二套房来控制过度的投资投机行为,从而稳定房价;二是当前银行房贷风险普遍很高,权威部门未雨绸缪及时出台房贷新政。
为达上述两个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市场的手段来调节市场,然而,制订第二套房的统一标准似有明显的行政手段性质。当然,行政标准、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不能用作调节工具,但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市场起作用。
拿第二套房标准来说,即使能够出台这么一个标准,且各银行都严格按照标准行事,那么这样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会逐渐走样。当市面银根宽裕,对第二套房的标准自会逐渐放松,直至跟第一套房无甚差别;若是市面银根抽紧,房贷风险增大,所谓第二套房的贷款要求(4成首付,1.1倍的利率)也会应用到第一套房来。
依笔者所见,既然第二套房的统一标准很难制订,那就不妨干脆不制订了,或制订一个宽泛的标准,作为指导意见下发给所有中外资银行,让他们就这个指导意见,自主审视房贷风险。在此房贷风险增大之际,相信大部分商业银行将会持慎重态度,到底是执行相对苛刻的标准,还是执行相对宽松的政策,由各个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判断而定,让各个商业银行真正走上市场化的道路。如此,出台房贷新政的目的也就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