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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房屋到期领钥匙,开发商还要附加条件?”购房户代先生对此表示不解,并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
据了解,2005年10月,代先生花30余万元,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竹路一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室二厅的住房。
代先生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其中的“物业管理协议”有异议,并拒绝在“物业管理协议”的合同附件上签字。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的交房日期为2006年7月30日。代先生说,到期他前去收房时,对方又提出让他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和“房屋装修协议”,代先生再次拒签。
就这样,代先生本应于一年前验收的房屋,至今仍然没有领取新房的钥匙。代先生说,众多购买新房的用户,都会遇上这个问题,他觉得开发商不应该为业主收房设置附加条件,便将开发商起诉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代先生的代理人周密德认为,购房合同中对交房有明确的约定,开发商及其物业公司,不得为业主收房设置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