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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至2008年7月开展大规模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行动。此次行动特别要求水电热气等市政公用服务领域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不给违法占地项目提供服务,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一律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重责轻罚、以罚代管的,市国土房管局暂停该区县除市重点项目以外的用地审批。以小城镇建设、村民住宅改造或其他名义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变相开发并对外销售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供电单位依据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私自提供电源的用户立即停止供电,并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已有正式电源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供电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停电工作。
供水企业对于新建项目办理临时用水和竣工项目办理通水手续的,必须查验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文件,否则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予以办理。对于未办理临时用水手续私自接管用水的,由市和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实施停水。对使用地下水、河道水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并实施停水。
供热单位对私自接拉供热管线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立即停止供热。对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服务的单位,由市和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燃气经营单位对没有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进件受理,不得为其建设、接用燃气供气设施。对擅自建设燃气设施或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服务的,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对已供气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燃气经营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立即停止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