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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经过13年7审的《物权法》终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各地物权法第一案也纷纷高调出炉,并根据其进行了审判。实施伊始,就成为民众维权的利器,民众期待物权法能成为制约地方政府滥用权力、保护百姓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但在《物权法》承担的重大责任之后,它本身的几个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改善。
酝酿达十三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一部以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为主要目的民事法律,物权法的颁布以及实施可谓众望所归。在向来以尊重人权、注重和谐著称的中国社会,物权法的实施更是为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加了一个重量级的砝码。
《物权法》实施催生各地第一案2007年10月8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审理,法院依据物权法判被告刘某腾退所占用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李福莲等人并赔偿租金损失4855元(详见本期“拍案说法”栏目)。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因为在中国首次适用刚刚施行的物权法,成为物权法生效的标志性事件。
除此之外,在北京,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在云南,一男子依据物权法索要村民待遇的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山东,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物权法有关条文,就各自观点展开激烈争论……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说:“物权法出台之前,有些在维权的时候,司法部门、发运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有欠缺,因为原来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规定,现在物权法已实行,有这个相应的规定的时候,老百姓自然用物权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物权法是基本法,效力层次是比较高的,各地纷纷涌现‘物权法’第一案便很正常。”
而作为承担着通过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功能的法律,物权法的出台与施行也理当能够满足人们的这一合理期待。谢通祥认为:“就此而言,尽管人们乐意看到物权法条款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得到援引,但人们更加期待该法能在以政府行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应用,期待能有援引物权法制约政府权力、落实公民权利,就其实质性意义而言才称得上‘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出现。”
四大遗留问题须完善“目前,很多当事人对物权法抱有很高的期待。而从律师的角度分析,物权法的出台对公民财产的保护无疑是积极的,但是,能否像当事人所期待的发挥那么大的作用,还要看具体的实施效果。”谢通祥说。
从法律本身来说,具有开创意义的物权法,在维护楼市和谐方面,还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