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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1992年登记结婚,2002年丈夫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由他租用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
几年后丈夫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他弟弟。而对此,我毫不知情。
请问我丈夫和他弟弟及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有效吗?
刘建刚法官:
在你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丈夫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权,你作为配偶也享有相关权利。在未取得你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承租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所以你丈夫和弟弟及物业管理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无效,你可以让他们将房屋承租人恢复为你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