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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受理了业主依据《物权法》争取车位权益的案件,有媒体报道说,这是北京法院系统在《物权法》实施后,受理的第一个依据《物权法》提起诉讼的案件。
10月17日上午,房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家住房山区北潞园小区的原告王燕诉称,今年9月14日,她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临时停车位,每月服务费150元。协议签订后,她向物业公司交纳了一个月的服务费,停车期限至2007年10月13日止。但物业公司并没提供车位,她只能将车停放在小区内道路和空闲场地内。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自己的车停放在我和小区业主共有的空地上,物业公司无权收费。”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居住的小区有100余个空闲车位,原被告签订的是“临时车位”协议,虽然被告没有指定车位,但原告可以在晚上没人停车和白天没支车锁的车位上停车。
双方争论的其中一个焦点是该案是否适用《物权法》。
原告认为,因为物权法是对权利的一种确认,小区内的空地及绿地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因此原告在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停车是合法的,又因为不是在规划内开发商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停车,“因此,物业公司无权收费。”
被告认为,空闲道路为全体业主共有,不是原告个人所有,因此原告不能随意行使权利。因为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就应该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已获批准,并没违规收费。”
原告表示,即使原告将车停放在全体业主共有的空闲地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也与被告无关。”原告委托被告管理小区是事实,但并没有委托被告看管原告车辆,被告不能强迫服务,更不能强迫原告交纳停车费用。“被告收费是否合法,和原告无关。”
庭审结束后,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该案适用《合同法》还是《物权法》,亦或依据《合同法》同时考虑《物权法》,“目前不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