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做了明确规定:居住用地70年。
①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申请续期未获批准或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②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