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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先生购买商品房时,某房地产公司承诺全天供应热水。但后来该房地产公司因故不能正常供热水。张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张某诉称,其与某房地产公司于1996年3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资46万余元购买了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面积近130平方米的商品房。双方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分别做出约定,并在补充条款中约定该房屋全天供应热水。某房地产公司一直向其供应热水,原告亦按时缴纳热水费。2002年4月后,某房地产公司便停止供应热水。原告认为,他出资购买的是被告全天供应热水的商品房,现被告不能按照合同承诺供应热水,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供应热水,并给付其违约金4600余元,即购房款的1%。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表示,1997年10月原告进住后,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热水长达5年之久。被告短时间暂停供热水的原因,是因为锅炉改造后成本加大,热水费也相应上浮。水价提高后,热水收费标准原告不认可,拒绝查表,拒不付费,因此造成热水供应的间断。该代理人强调,被告完全具备供热水的能力,现正积极和用户协商供水价格,一旦达成共识,立即恢复供水。庭审后,由于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未能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