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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承诺按原价退房,但现今用所退款额已买不到同等的房子,有没有相应的法规来惩处盖危房的单位呢?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屋的质量属于合同应当约定的重要内容。如果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就属于开发商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了。如果开发商仅以原价退房来承担责任,对于购房者来说,就存在许多实际问题了。
其一,购房者的住房消费得不到满足。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因为房子出现质量问题而退房,就等于对已经履行自己义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因为其依契约应得的居住权利失去了物质载体。若负有质量责任一方仅以退房款来承担责任,岂不是对守法者的打击,法律的公正将无从体现。
其二,装修、装饰费用的补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购房以后的装修、装饰费用不断增长。如果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仅退回原购房款,对于购房者来说,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这种装修、装饰费用应当属于实际损失并予以补偿。
其三,购房款的利息损失。购房款,一般来说都不会是个小数目。若退房,购房款的利息也不能不予以考虑。其四,商品房价格涨落的影响。房屋价格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如果退房时,正处于楼市低迷,购房者自无话说。若正值楼市高涨,用原来购房款就无法取得同等居住条件,错过了购房者投资的有利时机,这对于已经完全履行应尽义务的购房者来说,则显失公允。
基于以上情况,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慎重选择、确定房子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要充分考虑到将来一旦退房的各种条件,应该与开发商进行耐心细致的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要知道《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契约自由的权力就是对守法者的保护,对违法者的惩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正常情况下,经验收合格的房子,应该说不会存在质量问题。这种法律规定,表明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保证责任,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发商就应该承担责任,而无论其主观意志。
对于那些建设开发危房的开发商来说,不仅要承担按原价退款的责任,还应该对购房者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正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足以使开发商引以为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