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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刊登在某报上的一篇《欠费业主不能进业主委员会》的文章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那么“欠费”业主到底有没有资格进业主委员会呢?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员,他们分别就此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说法一:“欠费”业主“不宜”作产权人代表
在2001年9月回复朝阳区小区办“关于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产权人能否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时,北京市小区办曾有一个“关于产权人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这份被称为“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891号”的文件是这样表述的:“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同时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已经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由管委会暂停其任职,并经产权人大会确认。在指导管委会改选时,欠费业主亦不宜作为委员候选人。”而在上述那篇报道中,却将欠缴物业管理费用的人“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成了“不能”。报道中的“不能”和国土房管局文件中的“不宜”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原则性的差别。“不能”表达的是“禁止”的含意,具有限制性,而“不宜”仅仅是建议的口气。国土房管局并没有发文说过“欠费者不能进业主委员会”、“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说法二:“欠费”业主也应享受自己的权利
曾起草“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204律师团成员认为:业主按时缴费义务和业主享有的业主委员会被选举权是两个完全不同层次的概念,不同层次的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对应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权力代表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而业主基于这一物业管理合同产生了按时交费的合同义务,所以,与按时交费义务相对应的应该是业主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欠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经济问题,应在合同法的范围内加以解决。欠费业主也是业主,他是否应该当选应通过全体产权人大会民主选举决定。置业专家刘宏诚认为,在《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停任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082号)中提到,任期内欠缴物业管理费三个月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经管委会会议讨论委员的停任议案,并提交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业主选举或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是行使自己的私有财产权,这个权利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因此,国土房管局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虽有行政指导权,却没有行政干预权,它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最终的决定权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
关于没缴费业主究竟有没有资格当选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的问题,其实在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六条中已有明确规定,规定是这样描述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项条款明确地说明了产权人应有的权利。204律师团建议市政府应该废止891号文件,以绝对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