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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业主因在楼顶平台搭建房屋,妨碍避雷系统正常使用,小区物业公司不得不将他们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23名业主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并由物业分别给付各业主拆除费2000元。
2000年4月,23名业主分别在某小区购买位于楼顶的跃层式结构楼房一套。入住后,他们在各自的楼顶平台上靠近避雷网线的地方搭建了轻体房。物业公司认为,他们的建房行为使楼板承载力降低了,也妨碍了自己对该楼供暖管道、外墙面等的日常维修等工作,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公共权益。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这些业主拆除平台上的私搭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23名业主对各自的楼顶平台有使用权,但私自搭建房屋,却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所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条款应该更明确
律师解答:在拆除楼顶的私搭房屋时,本案也带给我们一些启示:一方面,业主在谋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过分的自私和狭隘总是于法不容的。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对于一些违反管理公约、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应尽其职责加以制止,否则引起损失的扩大也应担责。还有,购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也最好能更明确一些,如赠送楼顶平台使用权的条款中就可以加上“但不允许私自搭建、改建等,以保证整幢房屋的设计完整、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等内容,这样,就对业主的平台使用权进行了合理限定,使得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有利于防止本案及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