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我市办理房屋产权证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售房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售房后,擅自向购房人发放自制或仿制的产权证,这些证书都属于无效证书。取得这些证书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请购房者特别注意,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定要到前面说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