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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北法院处理了一系列因业主拒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的案件——这些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主要是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但法院认为,服务质量的优劣应当由小区的业委会或全体业主作出评价,业主个人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不能成为不缴纳物业费用的理由。
去年5月1日青岛某物业公司与宁夏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以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电梯运行费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元收取。物业公司向法院诉称,按照合同规定计算,业主刘某从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共欠缴服务费964.20元、电梯运行费385.67元。
业主刘某辩称,自己不缴纳物业费用是有理由的:首先,该公司物业服务质量差,令业主很不满意;其次,楼顶加盖违法建筑,造成房屋受损,埋下了安全隐患,物业公司非但不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反而协助违法者运送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违法建筑至今没拆除;再次,物业费过高,其签订的物业合同是霸王条款;另外,对欠费时间没有异议,但对计算面积有异议,公摊面积都被物业公司占用了,应按照实际面积交费。
法院审理查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物价部门备案,业主应当按照委托合同交纳服务费。业主刘某如果对此有异议,应当另外向业委会提出。委托合同约定按建筑平方米计费,因此刘某认为应当扣除公摊面积不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对小区内的违法建筑问题,物业公司已履行制止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且相关部门对业主的答复意见中也明确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理,所以物业公司尽到服务职责。刘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职责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物业公司对小区已履行了必要的服务,对服务质量的优劣应当由该小区的业委会或全体业主作出评价,刘某的答辩理由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给付物业公司服务费964.20元和电梯运行费385.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