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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宋先生购买的住房经检测后,检验结果表明室内空气中“氨”不符合国家标准,业主要求开发商退房,并给予适当的赔偿。
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仲凯:对宋先生能否实现退房的愿望,主要取决于以下诸种因素。
首先,要考虑合同是否以此作为一项条款,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约束订约双方。但是限于当事人对于专门标准及合同结构的不了解,往往不能达到目的。更令人深思的是开发商常常利用购房者急于购买商品房的心理,设置种种“霸王条款”。目前在购房者实际购房时,使用的是天津市统一制定的固定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该合同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该版本合同的条款间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条款之间的衔接并不紧密,留给开发商广泛的解释空间。这种情形对购房者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购房时应尽可能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商品房的陪购。
其次,在纠纷发生后,购房者应利用有限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主要涉及上述标准的使用,在法律关系上主要是人身权益和合同实现的平衡,合同利益毕竟是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是无法衡量的,人身利益是不可放弃的,而经济利益是截然相反的。当氨的含量超标至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程度时,解除合同是很有可能的。但是考虑到氨毕竟是可挥发的一种化学物质,如果微量超标而且在短时间内能够充分挥发,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的情况,则退房的请求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杨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