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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规定办理换房手续,房管局被事主告到法院。近日,东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房管局办理的换房协议无效。
-听信广告,事主想换房
张女士一家六口住在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一处30.6平方米的平房,张女士的丈夫郑先生是这处公房的承租人(郑先生于去年3月去世)。2000年1月间,张女士在北京某报上看到以“北京东平华世房地产公司”名义刊登的差价换房广告后,就向这家公司电话咨询换房事宜,并说明想用平房置换楼房。当天,自称该公司经理的宗世琛主动到张女士家承诺为张女士中介换房。张女士一家在看过宗提供的几处房源后,决定用自己的平房置换位于丰台区蒲黄榆的一套三居室楼房。同年4月10日,张女士应宗世琛的要求,将45000元换房差价款与3000元手续费、公房租赁合同及郑先生的身份证交给宗世琛,由宗世琛为其办理换房手续。宗世琛提出需要先装修互换的两所住房,并对张女士家人称已为张女士一家安排了装修期间临时居住的周转房,且预付了三个月的房租后,张女士一家于4月17日从原居住的平房迁到丰台角门东里一处楼房暂住。
-住户换丢房,房管局成被告
张女士一家没有想到,就在搬出原居住的平房不到一个月,宗世琛通过中介公司北京宏昌广源投资顾问公司定某的介绍,宗世琛隐瞒实情将该房以21.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先生,并答应为李先生办理公房租赁手续。5月23日,李先生将1万元定金交给宏昌广源公司,当天搬进张女士先前搬出的平房。
5月24日,张女士的外孙刘某受郑先生和张女士委托,按照事先与宗世琛约定的时间到房管所办理换房手续。房管所管理员在审查了原承租人郑先生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身份证以及刘某受委托办理换房手续的证明,并审查了宗世琛提供的换入方承租北京理工大学的租赁合同(系伪造)后,出具了“换房人郑某某用平房与李某某的朝阳区磨房北里两居互换”的换房协议。在场的张女士外孙刘某对互换地点没有异议并签了字,管理员也签字并盖了房管所印章。同时,管理员告诉宗世琛须在该协议书上加盖换入方单位公章,并由换入方本人到场办理租赁合同。6月5日,宗世琛持盖有伪造的北京理工大学总务处房产科公章和经手人名章的换房协议书与李先生到房管所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房管所当天办理了承租人为李先生名字的张女士原住房《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这份合同被宗世琛取走。6月上旬,李先生将20.5万元购房款交给宏昌广源公司。宏昌广源公司把20.5万元购房款(不含1万元中介费)交于宗世琛。宗世琛将租赁合同归还李先生。
张女士得知被骗后于6月15日向派出所报案。6月22日,又向房管局和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认为换房手续中原房屋证明等材料虚假并且涉及非法买卖公房,换房协议无效,要求收回平房。因房管局拒绝张女士要求,于是张女士把房管局告到法院。
-“中介”因诈骗入狱
宗世琛后因诈骗被判处入狱14年,并被处罚金2万元。判决书中认定,宗世琛于2001年1月,冒用“北京东平华世房地产公司”名义,以为张女士差价换房为名,骗取张女士换房差价款48000元,并使用虚假的换房手段,将张女士的平房变卖,骗得李先生房款21.5万元。又先后骗取其他受害人60余万元。
-法院判房管局输官司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换房双方同意互换房屋时,须同时持有住房凭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或欲换入所在地房地局的房管调换部门登记并办理换房协议书,经房屋所在地管片管理员签字盖章后,方可变更租赁契约。房地局作为有权办理房屋交换的管理部门,理应按照规定进行办理。但房地局却只在张女士一方到场的情况下,出具换房协议书,违反了换房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办理换房手续的程序规定。同时,李先生的虚假租赁合同及伪造的换房证明,也说明了对所换房屋并不具有合法的承租权。李先生以换房为名,私下买卖房屋所取得的公房使用权,违反了市政府禁止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房管局在得知李先生通过变相买卖公房而取得张女士房屋使用权后,对这种行为没有主动纠正,属于不当。
法院判决,确认房管局下属房管所办理的换房协议无效。(刘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