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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富城花园别墅的王先生与胡女士一家没想到,由于对装修公司的工程质量不满意而投诉到媒体,自己反而被装修公司指称侵犯该公司名誉权,成为被告。近日,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业主依法享有对装修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正当的批评、监督的权利,业主得以胜诉。
-装修质量产生争议
胡女士与王先生在2000年5月18日与新世家贸易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新世家对富城花园A1座别墅进行装修。2000年5月24日,新世家开始施工。到2000年3月,胡女士与王先生对装修质量不满,与新世家发生争议。
-新世家补偿15万元
2001年4月29日,新世家与胡女士签订了《关于富城花园A1善后事宜的协议》。协议中,新世家对富城花园A1工程未能让胡女士满意表示了歉意,并约定由胡女士另行寻找装修公司完成善后维修和保修服务。因胡女士需要进一步工作而不能及时入住,并且由于胡女士同意新世家不承担保修责任,新世家同意给胡女士15万元的补偿。按照协议约定,这笔补偿款由新世家在扣除胡女士所欠合同款5万元后实际支付胡女士10万元。善后协议最后约定,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双方责任终止,新世家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以后出现的所有问题与新世家无关。
-发现工程问题业主投诉到媒体
胡女士在收取了新世家直接支付的10万元后,聘请了另一家装修公司进行了善后施工。2001年6月善后工程完工,胡女士一家于7月2日入住。胡女士入住后发现装修工程中的五金件和上下水存在问题,并认为问题是新世家所致。于是胡女士向某报社投诉了这套别墅的装修质量问题。8月30日,该报刊登题为《70万装出危情房屋》的文章。文章写道,“胡女士入住后,发现装修存在‘不使不知道’的质量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不是靠修补就可以解决的。”文章引用胡女士的话对装修工程中地面的大理石禁不起“磕碰”、“起居室有小面积墙面壁纸隆起”、楼上客人卫生间向下渗水、楼梯扶手只靠胶粘等问题表示了不满。某电视台在看到报纸对此事的披露后,与胡女士、王先生取得联系并进行采访后,将一部摄像机交给胡女士,由胡女士在9月13日使用这部摄像机偷拍了与新世家工作人员交涉的过程。2000年9月,某电视台对这起纠纷进行了报道。其中使用了对胡女士与王先生的采访及胡女士在与新世家交涉时偷拍的录像。
-法院支持业主行使监督权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论、监督的权利。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鼓励支持大众传播媒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在这起案件中,胡女士、王先生与新世家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施工合同》,由新世家为胡女士、王先生提供装修住宅的服务。在装修过程中胡女士与王先生不满新世家提供的服务因而与新世家产生了纠纷,虽然经协商签订了《关于富城花园A1善后事宜的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新世家给胡女士与王先生15万元作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的补偿,同时约定以后该工程出现的问题与新世家无关。但这份善后协议并不能剥夺业主依法享有的对新世家的服务质量进行正当的批评与监督的权利。最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新世家要求业主胡女士与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刘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