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女士与市电车公司运营二场签约购买房屋一套。入住后门厅吊顶脱落,室内电器、家具被砸坏。因机构改革,市电车公司第二运营公司被撤销,房屋产权划归市公交总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所有。李女士状告市公交七公司索赔,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市公交七公司赔偿4600余元。
-吊顶脱落,业主索赔
李女士在起诉书中讲,“1997年1月7日我与电车公司运营二场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朝阳区荟康苑3号楼1门601号复式房屋一套,购房款5万元。
1998年6月入住上述房屋。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2000年7月1日下午4点多,李女士家突然发出一声巨响,之后,李女士发现一楼门厅吊顶脱落。李女士当时给电车公司及物业公司打电话要求解决问题,被答复下周一解决。于是,李女士只好自己请来民工清理了现场。后电车公司来看情况,并于2000年8月24日做了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抹灰层粘贴不牢、薄厚不均,属房屋质量问题。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物业公司将一层卧室房屋顶面砸下来。李女士要求被告赔偿修复房屋及损害物品的经济损失3642元、误工费1000元、清理费300元、买暖气费350元、更换暖气片费688元、租房费1800元、电费85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重新修复房屋顶面致使房屋高度降低的损失5000元,索赔额达到1.7万余元。
-电车公司承认房屋出现问题
被告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当庭做出辩解:原告是与电车二场签订的购房协议。后电车二场合并到我公司,原告所购买的房屋产权划归我公司所有。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出现问题,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负责任。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索赔要求。
-法院判电车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1997年1月7日李女士与北京市电车公司第二运营分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朝阳区荟康苑3号楼1门601号复式房屋一套,购房款5万元。1998年6月李女士入住。后因机构改革北京市电车公司第二运营分公司被撤销,原告所购买的房屋产权划归被告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所有。
2000年7月1日16时许,李女士家一楼门厅吊顶脱落,家中部分财产受损。2000年8月24日公交七分公司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对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客厅和南卧室现浇砼板板底抹灰基层处理不当,致使现浇板与抹灰层粘结不牢。另外,抹灰层厚度太厚及抹灰层厚度差异较大也是导致其脱落的重要原因。经现场检测,现浇板未发现有裂缝等结构性损坏现象,板底抹灰层的脱落并不影响该楼板的安全使用。因原告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将原告房屋一层卧室顶面砸下来。
庭审中,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价格事务所,对原告房屋顶面修复及受损财产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3642元。
法院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作为房屋产权继受人,理应对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安全质量问题负责任。原告因所购房屋的质量问题,致使部分财产受损,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解决问题清理现场、误工等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亦应予以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本院依法酌定。被告要求房屋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另案解决。法院判决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赔偿原告李女士修复房屋费及物品损失费3642元,并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姜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