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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700元/平方米(含87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800元/平方米(含68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200元/平方米(含62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7.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发〔2006〕3号)第一条关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